一、适用范围
本须知适用于在上海市虹口区新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,并同时申请音像制品出租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。
二、法律依据
- 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66号)
- 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5号)
- 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(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)
- 《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》
三、申请条件
-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包含“出版物零售”及“音像制品出租”。
- 有确定的经营场所(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),且为合法建筑。
-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(个体工商户无最低限额,企业建议不低于10万元)。
-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(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类)。
- 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进货渠道证明。
四、申请材料
-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(零售、出租类)。
-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验原件)。
-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。
-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(租赁期不少于1年)。
-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位置图(标注面积、功能分区)。
- 音像制品出租业务需提交:
- 音像制品出租管理制度(含登记、消毒、损坏赔偿等)。
- 出版物进货渠道说明及供应商资质(如出版社、批销中心授权书)。
- 安全消防承诺书(虹口区消防部门备案或检查意见)。
五、办理流程
- 网上预审:登录“一网通办”虹口区频道,提交电子版材料。
- 窗口递交:预审通过后,向虹口区新闻出版局(或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)窗口提交纸质材料。
- 现场核查: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,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。
- 审批决定:符合条件者,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(经营范围注明“零售、音像制品出租”)。
- 领证: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领取,或选择快递送达。
六、音像制品出租特别须知
- 不得出租: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、非国家批准出版的音像制品、盗版复制品。
- 登记制度:必须建立出租台账,记录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出租日期、归还日期及制品名称。
- 卫生要求:对出租的音像制品(如光盘、磁带)应定期清洁消毒,防止传染病传播。
- 期限限制:单次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,逾期可收取违约金(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示)。
- 年检要求:每年1-3月需向虹口区新闻出版局报送上一年度出租经营情况。
七、注意事项
- 未取得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租的,将依据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予以取缔、没收违法制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。
- 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,到期前30日内申请延续。
- 经营场所变更、法定代表人变更等,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。
- 虹口区咨询电话:021-12345(转新闻出版业务)。
八、常见问题
问:个体户能否同时申请零售和出租?
答:可以,但需在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中同时体现“零售”和“出租”两项。
问:网上销售音像制品是否需要额外许可?
答:需要,若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或出租,还须遵守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》,并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。
问:经营场所为住宅底商是否可行?
答:虹口区要求经营场所为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规划用途,纯住宅不可。
请申请人在办理前仔细阅读本须知,并以虹口区新闻出版局最新窗口要求为准。